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淮南市国立掌部医学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是由淮南市爱好掌部医学研究的人员自愿举办,旨在推广掌部医学在全民自我保健活动中实用性,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拉帮结派、不搞封建迷信,共同研讨掌部医学经验技术,促进全民自我保健活动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南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管理机关淮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五期11栋商铺1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在淮南市内传授和辅导掌部医学的理论和经验。
(二) 在国内各种医学刊物和网络上交流探讨掌部医学技术。
(三) 组织掌部医学技术交流会议。
(四) 为市内单位或企业提供掌部医学技术咨询。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理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单位章程;
(二) 制定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 制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 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 领导本单位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审核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副理事长l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理事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理事长,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理事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理事、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所长”职务,所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理事长可以兼任所长。
第二十二条 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出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所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所长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所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所长指定的副所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三十五条 当本单位正式党员满3名时,要按照党章规定,报告上级党委,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在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时,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本单位,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淮南市国立掌部医学研究所”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淮南市国立掌部医学研究所”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本单位设“所长”职务,所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理事长可以兼任所长 ;
(三)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理事、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设立管理部、交流部、理疗部、信息部、综合部等部门,理事会负责部门设置和管理,监事会负责全面监督;
(二)本单位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外事、会议、党建、业务活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均由相关部门制定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要向社会主动公开单位信息。
(一)本单位的登记证书;
(二)本单位经核准的章程;
(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设置;
(四)本单位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
(五)本单位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必须对理事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承诺:
(一)免费在单位网站上共享“掌部医学”研究信息资料;
(二)免费在市内交流和辅导“掌部医学”的理论和经验;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要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一)本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
(二)本单位开展活动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
(三)在制定、修改活动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律公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长期坚持免费传授和辅导掌部医学的理论和经验,免费在网络上共享掌部医学信息资料,所有业务不唯利是图,乱摊派、乱收。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信用奖惩机制:
(一)积极参加政府和社会的各类评估项目;
(二)主动参与政府和社会的各类信用评价项目;
(三)在各类项目获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报理事会研究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7日全体职工大会审核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淮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